保卫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来源:保卫处 信息员:None 时间:2011-05-06 浏览: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更好地为公务活动提供便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综合科为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保卫处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使用:

1、车辆使用必须确保处领导用车和各科()用车,其它用车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2、各科()主管对市区范围内用车应严格把关,确需用车,应提前填写出车单,经综合科登记后安排。

三、车辆管理:

1、公务用车车辆返程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A12楼下),不得私自开车回家,更不得擅自出借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综合科同意,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报处领导处理。

2、严禁以公务名义借用或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如确因工作急需须报处领导批准。

3、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并记录里程表起始数据。所有车辆出车前要检查车况和性能,不能病车上路。

4、驾驶员应自觉做到合理用油,节省开支。如有冒报油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

5、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法》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如发生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公司车辆维修由综合科按收费合理、质量保证、服务优良、操作规范的原则选择确定车辆维修厂家,实行定点维修。如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厂家修理的,须经综合科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的费用将不予认可。

2、车辆修理必须事先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主管同意后到指定厂家维修。车辆大修或维修费金额较大的,应报保卫处长批准。

3、对修好的车辆,驾驶员要认真检查维修质量,核准更换配件并在修理清单上签字,调换的各种旧件应带回查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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