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最终都需要每个具体的单位落实。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消防安全工作体系。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二、部门责任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职责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四、消防设施操作员职责

 
五、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六、电气焊工职责

 
 
七、企业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

 
 
八、单位员工职责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