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市)场、医院等15类典型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 来源: 信息员: 时间:2019-06-12 浏览:

15类典型场所包括: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以及幼儿园、学生宿舍、医院(住院部)、洗浴场所、文物建筑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得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高层建筑操作场地对应设置的消防救援窗口,不易识别的应设明显标识。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高层建筑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对现有高层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外墙防护层结构密封不完整的,必须及时修补。对裸露保温材料的,密封要严实。同时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保护隔离。

4、高层建筑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各种活动,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高层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和耐火楼板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避难层(间)与设备管道区域、管道井和设备间之间未有效防火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进行完全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高层建筑内设置的火灾危险性大的附属库房、设备用房未采用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避难场所被占用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在连廊处的出口和通向屋面层的出口锁闭的,必须立即开启不得再次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状态下未能自动关闭的,必须及时改正和修复。

4、避难层(间)堆放杂物、私设库房或擅自改变作为其它用途的,必须及时清除并恢复原样。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立即清除。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串联消防水泵、转输水泵、稳压泵等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高层建筑内特殊部位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应急照明各部位的照度应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工作时间应符合对相应功能场所的规范标准要求。

6、消防设施设备的供电不正常的,必须立即修复。消防电源及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应供电负荷等级的设置要求,消防设施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设置的自动切换装置应完好,消防系统供电必须正常。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高层建筑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高层建筑未做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业主管理或使用,未明确消防责任的,必须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公共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2、高层建筑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半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3、高层建筑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

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十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应同时执行相对应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必须严格落实动火审批手续,采相应防火措施。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必须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立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3、可燃、助燃气瓶存放、使用不规范,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措施并严格落实。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应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施工单位未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工作的,未开展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演练的,必须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并开展规范性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演练一次,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

5、施工单位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新入场员工要开展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其它员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结合不同员工岗位工作实际开展。

二、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未设置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的,必须立即配齐配全。施工现场不同场所区域应分别设置灭火器和灭火工具,灭火器参照严重危险等级场所配备。

2、施工现场未设置了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配置、设置。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临时水源、临时室外管网、加压水泵和消火栓。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应能覆盖整个施工现场区域。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3、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配置、设置。此类规模的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的,必须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三、临时用房防火要求

1、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为A 级的,必须立即拆并除更换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 级(不燃)。此类临时用房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为A 级(不燃)的,必须立即拆并除更换为A 级不燃材料。此类临时用房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其中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四、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要求

1、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相应区域作业要求的临时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当施工区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远离明火作业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的,必须应独立设置,远离明火作业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及其它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不足的,必须立即清理。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宿舍、办公用房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的,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分别建造。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还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在建工程防火要求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未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的,应及时更换为不燃、难燃材料,还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应满足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需要。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2、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未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未严格落实防火措施的,必须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

3、外脚手架、支模架及安全防护网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六、施工现场的宿舍管理还应符合《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群租房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学生宿舍附属的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学生宿舍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学生宿舍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的,必须搬离。

3、宿舍防火分隔被改造、破坏,导致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修补恢复。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宿舍走廊设置隔墙或栅栏的,必须拆除,确保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2、学生宿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学生宿舍安全出口未保持24小时畅通的,必须保持畅通。若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宿舍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宿舍走廊、宿舍门背后未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学生宿舍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2、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六、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学校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2人以上值班制度的,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进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学校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七、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学校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将结果报送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学校未落实每日开展检查巡查的,未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学生宿舍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学校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的,必须拆除或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加热设备、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必须清理,且每间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要求学生离开宿舍后,关闭电源,停用一切充电设备。

5、宿舍建筑内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餐饮店的,必须清理;学生宿舍建筑内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商业店铺的,必须清理。

八、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消防安全一般单位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在校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的教师和新入学的学生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执行

 

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厂房、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厂内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  

3.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距离以及楼梯间形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遮挡

厂房、库房、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是否设置了环形消防车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建筑四周是否搭建违章建筑和露天堆场;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连棚等障碍。  

三、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场所和部位要求。甲乙类厂房库房耐火等级是否达到一二级,钢结构构件是否做防火涂料处理(300平独立厂房可以三级)  

四、通风措施不落实

1.甲乙类厂房空气是否循环使用,送风与排风是否布置在一起;厂房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排风管道是否采用金属材质,且有防静电措施;通风空调管道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阀。  

3.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是否设置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是否与浓度报警设施联动。通风口位置设置是否与可然气体密度相适应。  

五、生产工艺防火落实不到位

1.爆炸危险环境在工艺上是否采取防爆措施;是否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覆盖等方式,避免产生爆炸空间。  

2.是否设置浓度报警装置,是否快速关闭相关阀门。  

六、防爆措施不落实

1.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满足环境防爆要求。是否设置临时非防爆设备和照明灯具。  

2.装置内的电缆沟是否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可燃液体污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是否填实密封。  

3.泄压设施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道路,载荷大于60kg/m2的轻质屋面板是否采取防冰雪措施,门窗作为泄压面是否采用安全玻璃。泄压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4.散发较空气重气体的甲类产房及有粉尘乙类厂房应不发地面火,采用绝缘材料是否防静电;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采用盖板严密,采取防聚积措施;管沟不应相同,下水道是否采取隔油措施;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是否采取了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工艺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散发较空气轻的气体甲类厂房,屋顶平整无死角上部通风良好。  

5.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分控制室是否采取分隔措施;是否在爆炸危险区域按规范要求设置门斗;厂房之间管沟是否不相通,下水道是否设隔油措施。是否有防止液体流散措施;可燃液体贮罐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等是否齐全、好用。  

七、储存场所未落实防火要求  

1.桶装甲类液体是否露天存放;储罐堆场是否设防止流散措施;库房是否分类储存,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不得一起存放。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隔堤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有无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八、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场所是否按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泡沫灭火、干粉灭火、水喷雾系统等,是否完好有效。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通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高位水箱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泡沫种类是否与储存物品相适应,水溶性液体是否使用抗溶性泡沫。泡沫罐贮备量能否满足灭火实际需要。  

3.可然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安装位置是否与检测气体相适应。  

九、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3.单位的防火检查是否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是否实行每日巡查,是否认真填写巡查记录;是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落实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管理、维护到位;单位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健全。  

十一、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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