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 来源: 信息员: 时间:2017-10-31 浏览:

 

第一章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证件的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四条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条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外卖电瓶车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管理制度,服从指挥,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

第六条禁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许可的除外)进入校园。

携带大件物品或车载物品出校门者,必须凭《浙江农林大学物资准迁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卫执勤人员有权对离校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暂扣并交学校保卫部门查处。

第八条23时后,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节 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一条尊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益。

第十三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

第十四条举止健康文明,不得有伤风败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任意涂抹刻划。

第十六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加盖准贴章后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不得在校园内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第十七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杜绝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等安全防范制度或使用保管不妥等造成公共财物被盗,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由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十九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

第二十一条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在校内从事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查后,提前一周报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集会、讲演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我国宪法,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十三条寒假期间,对校园内的楼层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各部门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第三节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农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器(实验需要经保卫处备案的除外),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或群众性活动,应当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消防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不得非机动车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不得鸣喇叭,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三十四条车辆在校园内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不得在消防通道、交通要道、校园主干道随意停放车辆。

第三章  附

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协同相关单位查清事实。情节严重的,本校师生由学校按有关的校纪校规处理;外来人员由学校保卫处、校园警务室处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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